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院校2011-2012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1-17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院校2011-2012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属各高校、厅直属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2011-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0〕158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属院校2011-2012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11-2012年度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目录,分为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自行采购目录三类,请各院校严格按此分类目录做好采购工作。对自行采购项目,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

三、基建、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执行。

四、办公用纸实行定点采购,具体按照《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复印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购〔2003〕5号)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选择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项目,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选择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财购〔2006〕1134号)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协议供货网上采购有关问题通知》(财购〔2009〕1450号)执行。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六、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购〔2007〕1714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安徽省省属院校2011-2012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

1.计算机、打印机、计算机通用软件;

2.空调机、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设备;

3.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设备;

4.印刷设备;

5.程控交换机;

6.摄影摄像设备;

7.炊事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起重机;

11.年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包括档案密集架);

12.汽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载重汽车)、摩托车。

(二)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1.教育教学仪器设备;

2.实验室仪器设备;

3、年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图书资料(含电子类读物);

4、网络设备;

5、1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含校园安全监控网);

6、计算机专用软件;

7、车辆保险、师生集体保险;

8、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家具、公寓用品家具。

(三)自行采购目录及标准

1、基建、维修项目;

2、报刊杂志、教辅教材;

3、食堂用粮、油、燃料等物资;

4、实验室用药品及耗材;

5、实验室改造(不含添置设备);

6、消防设备、警用保安设备、园艺设备;

7、应急添置的2万元以下单台(件)仪器设备、配件(以校为单位),年采购量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以校为单位);

8、其他经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本目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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